政策解读 | 储能、虚拟电厂市场地位终获认可,有望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公布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致力于推动能源转型,助力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确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地位,焕发市场活力与创新驱动力;借助完善电力交易机制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强化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国家能源局清晰界定了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与范畴。依据文件规定,新型主体原则上无需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且电网企业应为其提供接网服务;各地电力交易机构需为新型经营主体设定注册类别、简化流程,鼓励资源聚合类主体及其聚合资源集中办理注册事宜。 完善交易机制方面,要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有序拓展现货与辅助服务市场,并增强信息披露力度。构建调度运行管理协同机制,推动新型经营主体达成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状态,并明确各方权责界限。 一、电力新型经营主体分单一技术类、源聚合类两类 《意见》率先明确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与范围,此乃领会整个政策框架的根基所在。新型经营主体被定义为 “配电环节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备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各类资源”。具体可划分为两类:其一为单一技术类主体,诸如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以及可调节负荷。这类主体具有显著特性,即单体规模较小、分布相对分散且数量颇为众多。在传统电力市场体系下,因自身规模与特性的限制,难以顺畅融入市场交易与系统调节环节。伴随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进程的加速,分布式电源在能源结构中的占比持续上扬,源网荷储之间灵活互动的需求愈发紧迫,其参与市场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日益彰显。其二是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涵盖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是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前沿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等,协同参与系统运行和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智能微电网则是以新能源为主要电源、拥有一定智能调节与自平衡能力、既能独立运行又可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二、支持新型主体深度参与电力市场 1.明确新型主体拥有平等市场地位文件明确指出,激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时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对等的市场地位,并依相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关联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这种平等且规范的费用分担机制有助于新型经营主体规避市场交易中的不合理待遇,保障市场交易的公正性与稳定性,推动各类主体在统一规则下开展良性竞争与合作。 2.优化接网服务与豁免电力许可证电网企业在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进程中肩负关键的基础性服务职责。《意见》规定 “电网企业应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的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此要求旨在破除新型经营主体接入电力网络的技术与服务阻碍,确保其能够顺利接入电力系统,实现电力的生产、传输与消纳。尤为引人瞩目的是,文件提出 “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政策豁免极大地降低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门槛,削减了其前期筹备阶段的行政手续与成本投入,促使更多创新型企业与资源能够迅速投身电力市场竞争与合作,激发了电力领域的创新活力与市场竞争氛围。 3.优化市场注册策略各地电力交易机构在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环节发挥着核心作用。《意见》要求 “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简化注册流程”。这一系列举措旨在降低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市场的难度与成本,提升其市场注册的效率与便捷性。此外,“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其被聚合资源集中办理注册手续”,这不但有利于提升注册工作的协同性与管理效率,还有助于促进资源的整合与优化配置,推动资源聚合类主体的规模化发展。 4.完善电力交易机制完善路径《意见》表明,一方面要 “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以便更好地契合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特性与市场需求变动,为其营造更为稳定且可预期的交易环境。另一方面,“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并完善辅助服务市场”,现货市场能够实时反映电力供需关系与价格信号,辅助服务市场则为新型经营主体开辟了除电能量交易之外的盈利途径,例如通过提供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获取相应报酬。同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恰当方式向社会披露”。这些举措有助于新型经营主体更精准地把握市场动态,合理规划投资与生产运营策略,提升其在电力市场中的决策科学性与竞争力。 5.计量结算保障措施在计量结算层面,运营机构承担着重要的服务使命。《意见》规定 “按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交易类型做好结算服务,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这一安排充分考量了资源聚合类主体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保障了结算资金的安全与精确分配,确保新型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增强其参与市场交易的信心与积极性。 三、建立调度运行管理协同机制 新型经营主体若要有效融入电力系统运行,调度运行管理的协同配合至关重要。 《意见》提出各地需 “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此乃其参与电力系统调节与优化的基本前提。“鼓励调节容量 5 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各地也可结合实际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这一政策彰显了对不同规模新型经营主体的包容性与灵活性,有利于深度挖掘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调节潜能。电网企业应 “协助新型经营主体按所提供服务需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并明确双方权责边界,在突发情形下,新型经营主体及被聚合资源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指挥”。这种协同机制有助于保障电力系统在正常运行与应急状态下的安全稳定运行,达成新型经营主体与电力系统的有机融合与高效互动。 四、创新市场机制,拓展电力交易新空间 1.探索新能源直连机制创新《意见》提出 “探索建立新能源直连机制”,此乃极具前瞻性与创新性的举措。通过新能源直连,能够有效精简电力供应链,削减中间环节的能源损耗与成本增加。对于企业而言,可直接采购绿电,不但提升了绿电的采购效率与透明度,还有助于企业满足自身的绿色能源需求,提升其在全球供应链中的绿色形象与竞争力,进而推动全社会绿色能源消费意识的提升与绿色产业的发展,为实现 “碳中和” 目标提供强劲的市场机制支撑。 2.引入新型辅助服务品种《意见》倡导 “引入备用、爬坡等新型辅助服务品种”,这是对电力市场功能的关键拓展。在新型电力系统中,伴随可再生能源占比的持续攀升,电力系统的稳定性与可靠性面临全新挑战。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能够有效应对电力供需的快速变化与波动性,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提供这些新型辅助服务,能够开拓新的盈利渠道,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电力系统整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推动电力市场从单一的电能量交易迈向多元化的能源服务交易转型,促进电力市场的创新发展与升级。
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