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新能源蓄势锐变 -- 储能、氢能迎来关键之年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储能、氢能产业发展的关键之年。根据顶层规划,新型储能将由商业化初期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具备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条件;氢能产业基本掌握核心技术和制造工艺,燃料电池车辆保有量约5万辆,部署建设一批加氢站,可再生能源制氢量达到10万—20万吨/年。 作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支撑技术,新型储能技术创新将继续朝着高安全、大容量、低成本、长寿命方向发展。今年,锂电600Ah+大电芯、大容量系统将从设计走向量产应用,构网型、全液冷、组串式、交直流一体、数智运维等技术渗透率有望加速提升。压缩空气储能、液流电池、飞轮储能、钠电储能等多元技术继续探索商业化应用,满足电力系统多场景应用需求。 经济性是产业规模化发展的关键因素。新型储能产业政策导向将由“建”转入更具体的“用”,各地将持续强化促进并网和调度运行的举措,建立健全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保障新型储能合理高效利用,拓宽储能收益能力。 产业链竞争博弈走向纵深。去年,储能产业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电芯、系统中标价大幅腰斩。今年储能产品价格继续下行或维稳反弹,市场尚无一致观点。从国内看,央国企持续加码,部分跨界者无奈退出,市场形势暗流涌动;从国际视角看,新兴市场接棒增长,但地缘政治风险浮现,市场格局明晦交错。 新型储能市场格局仍存不确定性,但长期向好大势未变。确保电站安全性、提升利用率、扩宽盈利能力,把握出口机遇和应对供应链风险,是今年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必答题”。 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将氢能纳入能源范围,明确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氢能产业发展热度提升,全年发展前景看好。 目前,氢能产业已形成长三角城市群、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京津冀城市群、山东半岛城市群和中西部重点地区集聚发展态势,各地结合自身资源禀赋,推动形成差异化、特色化的氢能产业发展格局,区域间竞合态势显著。而随着多地免征氢能车辆高速费,多省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绿氢项目和制氢加氢站,供需两端齐发力给予氢能项目规模化发展增添“底气”。 当前,氢能产业正在跨越从示范验证、产业培育向市场驱动发展的关键拐点,攻克制输储用全链条中的关键技术瓶颈和降低氢能应用成本是重中之重。整体看,氢能关键材料与零部件国产化进程开启加速,电解槽产品持续迭代,向大容量、长寿命、低能耗方向演进;高压气态储运效率持续提高,固态、液态、有机液体等储运技术开展工程验证;纯氢与掺氢燃气管道运输有序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和加氢站规模有望持续增长势头,应用优势在矿山、港口、干线物流等固定运输场景逐渐显现。 乘势而上,蓄势而起。在政策和市场双重驱动下,氢能产业正驶入发展“快车道”。 
2025-01-06
章建华:全面贯彻实施能源法 推动能源法治再上新台阶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能源法是能源领域基础性、统领性法律,集中阐述了我国能源工作大政方针、根本原则和制度体系,其颁布施行是我国能源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PART01 深刻认识能源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攸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制定能源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成果,是全面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能源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能源领域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出台能源法,搭建起能源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是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快构建以能源法为统领、以能源单行法为主干、以能源行政法规和规章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对保障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具有重大意义。 能源法是能源安全新战略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为新时代能源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十年来,在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我国能源领域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全面提升,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实现历史性突破,有力保障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支撑了美丽中国建设。出台能源法,将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的能源改革发展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能够更好地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加快推动国家能源战略和重大决策部署法治化、制度化,不断提升能源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能源法将开启能源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新格局。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能源转型变革重要关口出台能源法,聚焦能源安全保供、绿色转型、创新引领、市场建设等方面完善法律制度设计、强化制度供给,全方位夯实能源发展和安全的法治根基,着力破除外部复杂环境、国内能源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带来的束缚藩篱,将为能源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保驾护航。 PART02 准确把握能源法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 能源法坚持党对能源发展的全面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推动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立足国内、多元保障、节约优先、绿色发展,推动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 深入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夯实能源安全保障制度基础。当前,面对国内外复杂严峻的风险挑战,强化能源安全保障迫在眉睫。能源法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设立一系列能源供应保障制度,发挥煤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压实能源供应企业能源服务和保供责任,确保能源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针对能源供应不稳定、不确定、难预料因素增加以及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等带来的挑战,设立能源储备和应急制度,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提升安全风险防范与应急管控能力,切实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给。 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立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制度。我国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是破解能源资源环境约束的必然选择。在能源绿色供给方面,能源法明确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设立非化石能源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制度,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同时推进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能源法提出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要求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在能源绿色消费方面,要求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完善节能管理和政策措施,设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等,引导各方积极参与绿色能源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深入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民生用能制度保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用能需求、提升用能服务质量效率,是能源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能源法坚持民生优先、共享发展,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全方位提升能源供给效能,确保用户享有稳定、清洁、可负担的能源供应,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着眼于提升能源普遍服务水平,明确促进农村能源发展,完善城乡供能基础设施,解决好农村地区群众关心的生产生活用能问题,提高农村能源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能源发展成果更多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深入落实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健全能源科技创新制度。随着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推进,能源技术创新进入前所未有的密集活跃期。能源法明确加强能源科技创新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提出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实现能源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明确国家对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攻关、集成应用示范、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整合优化创新资源,加大创新制度供给,打造能源转型升级新增长点。 深入落实党中央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完善能源市场化发展制度体系。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方面,能源法确立能源市场公平竞争制度、完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引导多元主体参与市场,着力破除市场壁垒、解决能源市场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另一方面,能源法注重加强政府引导与服务,明确能源主管部门职责,完善能源规划制度,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监管,构建新型监管机制,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PART03 加强能源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为能源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能源行业要认真做好能源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全面提升能源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要丰富学习方式、创新宣传载体,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学习能源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全面掌握精神实质与核心要义。能源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学习能源法,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发挥示范表率作用。要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能源普法宣传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加快完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要以能源法为统领,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石油储备条例等法律法规制修订,完善以能源法为统领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进一步增强能源法律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以能源法施行为契机,统筹推进能源领域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及时制定、修订配套制度和政策,确保与能源法律法规有效衔接。 全面推进能源法的贯彻落实。能源行业要认真履行能源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把能源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贯穿到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能源法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开展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能源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能源系统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履行好绿色用能、节约能源的义务,凝聚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作者为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转自《人民日报》)
2024-12-23
探市 | 整治“内卷式”竞争,新能源新动能迈向新周期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12 月11日至12日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及九大重点任务。 1)统筹好总供给和总需求、培育新动能和更新旧动能的关系,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2)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3)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高质量完成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 4)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 5)大力发展海洋经济。 6)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推动“三北”工程标志性战役取得重要成果,加快“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建设。建立一批零碳园区,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碳标识认证制度。 反内卷政策可期,新能源新动能迈向新周期。中央坚定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沙戈荒”新能源基地建设。今年来习总书记多次强调“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我国能源发展出路就是大力发展新能源”,于第十二次集体学习中亦提出“把能源技术及其关联产业培育成带动我国产业升级的新增长点,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未来,新能源产业将加速“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化发展,迈向新周期。虽然我国新能源面临需求放缓、内卷激烈、国际贸易壁垒措施日益增多的排战,但新质生产力利好政策不断,低空经济、固态电池、机器人等加速产业化,光储锂风主产业链价格及盈利底部信号明显,风电、光伏达成行业共识,价格内卷国归理性。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以科技创新引额新质生产力发展,综合整治“内卷式”竟争我们认为“内卷式”竞争成为政府和产业的共识,未来政策有望从能耗、税收、鼓励行业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有序化解供需失衡、出清过剩产能,行业盈利将迎来修复。  风电:长期需求无忧,看好明年产业链量利齐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海风是海洋经济重要代表,边际向好趋势明显。今年以来广东、江苏核心项目招标频繁,流程提速;河北、浙江、辽宁等十四五海风规划陆续获批,以广东、上海、海南等省份省管、国管的持续放量持续增强国内海上风电装机确定性。预计2025年陆风/海风有望装机达90-100GW/15-18GW,同比增长18.8%/83.3%(取中值)。 长期来看,分散式风电、风电机组升级改造恰逢大规模设备更新,有望为行业贡献新增长点。十五五期间受益新能源装机需求增长及结构占比提升,风电装机有望保持较快增长。受益于风机价格降幅放缓回归理性,技术路线转换降本,叠加供应链优化、大型化以及零部件降本,主机厂商海上及海外订单放量,25年益利有望持续修复,大兆瓦零部件结构性紧缺成迎来价格微涨 储能:坡长雪原,高成长性无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加紧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塑。新型储能被列为新质生产力的未来产业,是电新行业未来数年内增长潜力最大的环节,国内市场已蔚然成风,海外需求井喷,IEA预测全球储能新增装机有望从将从2023年的41GW增长至2030年210GW;累计装机2023年-2030年、2030年-2040年、2040年-2050年CAGR分别约为37%、10%、4%,景气度延续性极强,较长雪厚利好企业持续增长。 趋势上长时储能、构网型储能潜力大,海外需求多点开花,更高的盈利水平、竞壁垒驱使企业出海抢先机,新兴市场大有可为。  光伏:顾层高度重视,自律公约下供改有望加速推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与此政治局会议强化行业自律,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强化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畅通落后低效产能退出集适的提法致甚至加强,顶层对行业系统性调整的关键指示直接本轮供改执行力度。12月光伏年度大会业内 33家企业达成自律公约,产业共识逐渐稳固。 2024年是光伏行业经历阵痛、深度自省、走向合作共赢的改革之年,得益于顶层重税指导、企业自律共识,行业产能将得到有效控制此次供改或成为中国产业纾困的典型案例。若供需实现双向奔赴、快速平衡,有望在2025年上半年看到光伏行业重回上升。
2024-12-16
政策解读 | 储能、虚拟电厂市场地位终获认可,有望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
12月5日,国家能源局公布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文件致力于推动能源转型,助力新型电力系统构建;确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地位,焕发市场活力与创新驱动力;借助完善电力交易机制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强化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与可靠性。 国家能源局清晰界定了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与范畴。依据文件规定,新型主体原则上无需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且电网企业应为其提供接网服务;各地电力交易机构需为新型经营主体设定注册类别、简化流程,鼓励资源聚合类主体及其聚合资源集中办理注册事宜。 完善交易机制方面,要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有序拓展现货与辅助服务市场,并增强信息披露力度。构建调度运行管理协同机制,推动新型经营主体达成可观、可测、可调、可控状态,并明确各方权责界限。 一、电力新型经营主体分单一技术类、源聚合类两类 《意见》率先明确新型经营主体的概念与范围,此乃领会整个政策框架的根基所在。新型经营主体被定义为 “配电环节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备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各类资源”。具体可划分为两类:其一为单一技术类主体,诸如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以及可调节负荷。这类主体具有显著特性,即单体规模较小、分布相对分散且数量颇为众多。在传统电力市场体系下,因自身规模与特性的限制,难以顺畅融入市场交易与系统调节环节。伴随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进程的加速,分布式电源在能源结构中的占比持续上扬,源网荷储之间灵活互动的需求愈发紧迫,其参与市场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日益彰显。其二是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主要涵盖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虚拟电厂是运用数字化、智能化等前沿技术,聚合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等,协同参与系统运行和市场交易的电力运行组织模式。智能微电网则是以新能源为主要电源、拥有一定智能调节与自平衡能力、既能独立运行又可与大电网联网运行的小型发配用电系统。配电环节具备相应特征的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可视作智能微电网。 二、支持新型主体深度参与电力市场 1.明确新型主体拥有平等市场地位文件明确指出,激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时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对等的市场地位,并依相关规定公平承担偏差结算和不平衡资金分摊等关联费用,缴纳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以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这种平等且规范的费用分担机制有助于新型经营主体规避市场交易中的不合理待遇,保障市场交易的公正性与稳定性,推动各类主体在统一规则下开展良性竞争与合作。 2.优化接网服务与豁免电力许可证电网企业在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进程中肩负关键的基础性服务职责。《意见》规定 “电网企业应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高效的并(联)网或平台接入等服务”,此要求旨在破除新型经营主体接入电力网络的技术与服务阻碍,确保其能够顺利接入电力系统,实现电力的生产、传输与消纳。尤为引人瞩目的是,文件提出 “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政策豁免极大地降低了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门槛,削减了其前期筹备阶段的行政手续与成本投入,促使更多创新型企业与资源能够迅速投身电力市场竞争与合作,激发了电力领域的创新活力与市场竞争氛围。 3.优化市场注册策略各地电力交易机构在新型经营主体的市场注册环节发挥着核心作用。《意见》要求 “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简化注册流程”。这一系列举措旨在降低新型经营主体进入市场的难度与成本,提升其市场注册的效率与便捷性。此外,“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其被聚合资源集中办理注册手续”,这不但有利于提升注册工作的协同性与管理效率,还有助于促进资源的整合与优化配置,推动资源聚合类主体的规模化发展。 4.完善电力交易机制完善路径《意见》表明,一方面要 “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以便更好地契合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特性与市场需求变动,为其营造更为稳定且可预期的交易环境。另一方面,“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并完善辅助服务市场”,现货市场能够实时反映电力供需关系与价格信号,辅助服务市场则为新型经营主体开辟了除电能量交易之外的盈利途径,例如通过提供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获取相应报酬。同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探索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向更低电压等级延伸,推动电力市场价格信号以恰当方式向社会披露”。这些举措有助于新型经营主体更精准地把握市场动态,合理规划投资与生产运营策略,提升其在电力市场中的决策科学性与竞争力。 5.计量结算保障措施在计量结算层面,运营机构承担着重要的服务使命。《意见》规定 “按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交易类型做好结算服务,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这一安排充分考量了资源聚合类主体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保障了结算资金的安全与精确分配,确保新型经营主体的经济利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增强其参与市场交易的信心与积极性。 三、建立调度运行管理协同机制 新型经营主体若要有效融入电力系统运行,调度运行管理的协同配合至关重要。 《意见》提出各地需 “加快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此乃其参与电力系统调节与优化的基本前提。“鼓励调节容量 5 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各地也可结合实际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这一政策彰显了对不同规模新型经营主体的包容性与灵活性,有利于深度挖掘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调节潜能。电网企业应 “协助新型经营主体按所提供服务需求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并明确双方权责边界,在突发情形下,新型经营主体及被聚合资源应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统一指挥”。这种协同机制有助于保障电力系统在正常运行与应急状态下的安全稳定运行,达成新型经营主体与电力系统的有机融合与高效互动。 四、创新市场机制,拓展电力交易新空间 1.探索新能源直连机制创新《意见》提出 “探索建立新能源直连机制”,此乃极具前瞻性与创新性的举措。通过新能源直连,能够有效精简电力供应链,削减中间环节的能源损耗与成本增加。对于企业而言,可直接采购绿电,不但提升了绿电的采购效率与透明度,还有助于企业满足自身的绿色能源需求,提升其在全球供应链中的绿色形象与竞争力,进而推动全社会绿色能源消费意识的提升与绿色产业的发展,为实现 “碳中和” 目标提供强劲的市场机制支撑。 2.引入新型辅助服务品种《意见》倡导 “引入备用、爬坡等新型辅助服务品种”,这是对电力市场功能的关键拓展。在新型电力系统中,伴随可再生能源占比的持续攀升,电力系统的稳定性与可靠性面临全新挑战。备用、爬坡等辅助服务能够有效应对电力供需的快速变化与波动性,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提供这些新型辅助服务,能够开拓新的盈利渠道,同时也有助于提升电力系统整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推动电力市场从单一的电能量交易迈向多元化的能源服务交易转型,促进电力市场的创新发展与升级。
2024-12-11
碳先锋 | 《巴黎协定》6.4条款落地,开启全球碳市场一体化征程
2024年联合国气候峰会(COP2911月11日在亚塞拜然巴库召开,首日碳市场议题即获得重大进展,通过依《巴黎协定》第6.4条建立的全球碳市场机制草案,该条例主要关乎碳信用标准,以及审核、发放高质量额度。 《巴黎协定》第六条规定了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贸易的规则。根据第六条第四款,将建立一个综合的全球碳排放机制,由联合国机构监督,负责全球各种项目创造的减排单位的交易。这将取代《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第六条第四款监督机构将实施和监督该机制。 6.4条款的通过为全球各国正式开展碳交易奠定了基础,被视为全球碳市场的历史性时刻,属于双碳领域里程碑式的进展,超出市场预期。重要的是,6.4条规定了全球碳市场的运作方式,碳市场将允许各国相互买卖彼此的排放量,从而在发达国家、高排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之间创造资金流动,使资金流向有潜力开发碳相关项目或保护现有碳汇的发展中国家。 全球碳市场机制的建立,将推动中国碳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碳交易市场有望与全球市场接轨,参与国际碳信用交易。 随着全球碳市场的日益成熟,碳资产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专业的碳资产管理与服务机构将迎来蓬勃发展的机遇,为企业提供碳足迹核算、碳交易策略制定等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碳资产和应对风险。《绿证与碳资产管理》研究报告是碳资产管理必备工具书,邀请行业人士关注。 1、6.4条款推动建立全球碳权交易机制《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15年《巴黎协定》的签署,此条款为全球碳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目的是通过国际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支持可持续发展。《巴黎协定》第6条(Article 6)规定全球碳市场的原则,有助于各国携手合作减排,可藉由资助他国减排计划来抵销自身碳排放,促成碳权买卖的碳市场。且通过市场机制相互合作,也可以把财政资源导引到最有效的区域和专案上,因此《巴黎协定》虽经历了多次谈判失败,仍备受期待。 《巴黎协定》第6条也被认为是为开发中国家提供气候融资的重要机制。虽然即将重返白宫的美国总统川普(Donald Trump)已扬言让美国再度退出《巴黎协定》,然而碳市场一旦启动,即使川普退出《巴黎协定》,也可以继续运作。第6条之下有许多细分条目,最广为人知的就是第6.2条与6.4条。其中,第6.2条提出国际可转让减缓成果(ITMO)概念,允许国家自行订定双边、多边碳交易协议条款,作为未来碳权交易额度,也可以兼顾「国家自定贡献」(NDC)减排目标。联合国表示,截至今年10月,共有56个国家达成91项相关协议。COP29新通过的第6.4条,则是以建立全球碳权交易机制,为国家、公司创建一个由联合国管理的中央系统,藉由交易碳权抵销碳排放。COP29揭幕首日就通过关键第6.4条文,行业研究认为,在联合国的监管之下,第6.4条将为全球自愿性碳市场建立一套统一的标准与监督机制,有助于提升碳权品质与资讯透明度,提振市场信心,从而吸引更多国家和企业投入碳交易。随着监管机制的逐步确立,将吸引更多国家与企业参与碳交易,得以扩大市场规模,并进一步带动低碳技术的发展与减碳项目的投资,加速全球迈向低碳经济转型。COP29的这一批准为实现《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NDCs)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工具,预计将有助于高排放经济体实现其气候目标,并且允许资金流向有潜力开发碳项目或保护现有碳汇的发展中国家。COP29主席穆赫塔尔·巴巴耶夫表示:“通过有效匹配买家和卖家,国际碳市场每年可以减少2500亿美元的实施国家自主贡献(NDC)的成本。”2、全球碳市场面临利益分歧、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碳市场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议题,涉及各国的利益平衡、减排责任的分配、碳交易的规则制定等多个方面。第6.4条目前仍有诸多相关执行细节尚待完善。第6.4条通过只是一个开端,下一步将建立操作指南、完善执行细节。利益分歧方面,首先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歧。发达国家希望通过全球碳市场来转移部分减排责任和成本,而发展中国家则担心这会限制其自身的发展空间,并且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来应对减排压力。其次是不同行业之间的利益分歧。一些化石燃料行业及相关利益集团可能会对严格的碳市场规则进行抵制,因为这会影响到他们的经济利益。此外,碳清除技术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其实际的减排效果和环境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一些国家对于将尚不成熟的碳清除技术纳入碳市场标准持谨慎态度,担心这可能会导致虚假的减排量,从而影响碳市场的有效性和公信力。而且,制定碳市场的方法学需要考虑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如产业结构、能源消耗模式等。中国代表团团长、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在蓝区中国角“中国碳市场创新与管理实践”边会上发言时指出,中方愿与各方携手共同完成《巴黎协定》第六条的最终谈判工作,推动全球碳市场机制全面落地实施,加强碳市场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升建设和参与碳市场的能力,助力《巴黎协定》行稳致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更大贡献。全国碳市场是中国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和推动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核心政策工具,也是中国碳定价的主体形式。经过三年多发展,全国碳市场推动行业减排效果逐步显现,碳定价作用进一步强化。中国碳市场经过三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众多,市场运行总体平稳,碳价稳步上升,积累了丰富的市场运行和管理经验。但全球碳市场的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中国碳市场的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和协调,以提高中国碳市场在国际上的认可度和兼容性。在全球化的碳市场中,数据质量和透明度是至关重要的。行业专家建议,中国要持续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不断丰富交易主体、品种和方式,加强对数据的监测和管理,以增强国际市场对中国碳市场的信任。全球碳市场的发展需要金融创新的支持,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中国需要进一步加强碳金融产品的创新,提高碳市场的金融化水平,同时加强对碳市场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确保碳市场的稳定运行。目前,全国碳市场第三履约期已经启动,主管部门正在小幅度收紧新发配额,并有意将前两个履约期结余的部分存量配额作废。重点排放单位可申请将持有的2024年度及其之前年度配额结转为2025年度配额,未结转配额不再用于2025年度及后续年度履约。因增加10000吨二氧化碳的基础可结转量,2025年前全国碳市场面临的净卖压缓解,对碳价的冲击也相对减弱。中期看,建材、钢铁、有色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工作稳步推进,碳市场交易活跃度有望提升。随着碳市场扩大行业覆盖范围,配额继续收紧,预测全国碳市场价格将在长期保持震荡上升趋势。
2024-12-02
外媒:德国拟出台风电支持政策抗衡中国风电
近期,德国经济部表示,德国计划出台旨在促进国内风电产业发展的措施。这些措施将着重于改善风能系统的网络安全,减少对永磁体等关键部件的依赖,确保全球市场的公平竞争,并为提升生产确保资金来源。德国经济部长兼副总理罗伯特·哈贝克 (Robert Habeck)在一份声明中说:“我们必须继续改善条件,以保持这个产业的竞争力,并确保德国和欧洲未来的价值创造。这些措施是关键的一。”该计划还将解决为增加生产确保资金和调整公共资金机制以防止市场扭曲的问题。中国与欧盟这两个世界上最大的风能市场之间的关系高度紧张。今年4月,欧盟首次对参与西班牙、希腊、法国、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风电项目的中国风力涡轮机供应商发起深度调查。金风科技、远景能源等中国公司都收到欧委会初步问卷参与调查。到了7月,欧盟扩大对中国涡轮机供应商的反补贴调查,将在德国开展业务的中企也纳入了调查范围。当时,德国经济部长哈贝克以“数据安全”为由对中企参与德过风电项目表达“担忧”。该产业的专家表示,为了实现欧盟2030年的可再生能源目标,使用中国风力涡轮机是不可避免的。 德国经济部表示,风电行业代表们肯定了在保持稳定市场条件的情况下,他们有能力满足国内对风能系统的中长期需求。经济部与风能产业计划2025年初再召开会议,以审查这些措施的进展情况。此外,法广7月中旬援引德国媒体的报道说,有德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商计划委托中国企业在德国汉堡附近的海岸设立一个海上风电场,此举引发德国以及欧盟安全专家们的担忧,担忧使用中国的风力发电设备会引发数据安全问题。德国能源开发商表示,之所以选择中国企业是因为中国广东的明阳集团是唯一可以提供容量为18.5兆瓦涡轮机的公司,并且能够在2028年按期交货。此外,业内人士无人不知,中国企业因享受政府的补贴以及优惠政策,因而在价格上无人可敌。欧洲风能协会(WindEurope)表示,中国风力涡轮机目前在欧洲的销售价格比欧洲制造的风力涡轮机低50%。据德国媒体披露,德国的许多新能源开发商都在与中国的风能企业谈判合作,因为目前欧洲的海上风力发电领域,主要由丹麦的维斯塔斯(Vestas)和隶属于西门子的歌美飒(Gamesa)所主导,这两家企业难以满足欧洲对风力涡轮机越来越大的需求。
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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